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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22年06月07日 文章点击数:4139 【打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发挥高校综合优势,切实加强科技资源的整合和学科交叉融合,提高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和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并规范和加强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及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特色、优势明显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为载体的科研工作平台,是我省高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重大技术攻关、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四川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围绕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为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撑。其目标是获取原始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增加科技成果的有效供给,吸引、培养一支优秀的科技人才队伍。

第四条  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验收合格后才具有推荐申报四川省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资格。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四川省教育厅是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教育部和四川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四川省高校重点实验室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统筹规划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布局,审批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组织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实施、验收和检查、评估。

第六条 各有关高校负责管理本校的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将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

(二)制定全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发展规划;组织申报四川省高校重点实验室;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

(三)给予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人、财、物重点倾斜和支持。提供建设、开放运行经费以及其他实验室建设必需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四)负责聘任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五)对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检查、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六)制定本校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已建成的重点实验室也要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建设和发展。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一名专职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教育部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原则上任期5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采取2+3模式管理,即受聘的实验室主任工作2年后,教育部会同依托单位对实验室主任的工作和实验室的运行情况进行届中考核,考核通过后,继续聘任3年,否则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教育部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十:(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不超过70岁。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教育部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70岁,任期为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专职秘书,协助作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规模一般不少于50人,由实验室主任根据需要进行聘任。重点实验室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要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鼓励国内外企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研究生奖学金。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发表时,也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 加强重点实验室信息化工作。实验室必须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有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术机构,不允许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编制年度报告,于每年130日前将上一年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附7)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附8)报送教育部。

第二十三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科技部或教育部组织重点实验室周期评估,评估工作委托中介机构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执行《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二十四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规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教育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符合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的,可申请升级为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达标、不符合学科发展要求的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要予以降级或淘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XX(依托单位)"。如:摩擦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State key laboratory of Tribology(Tsinghua University)

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XX(依托单位)ministry of Education。如:神经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大学)Key Laboratory of Neuroscience(Peking University),Ministry of Education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标牌和印章的制作标准另行发布。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二十九条 依托高等学校建设的其他部门(行业、地方)重点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半法自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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