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损坏丢失后的赔偿办法

第一条 总则

凡使用仪器设备,均应遵守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和丢失。如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和器材损坏、丢失的,一律按规定赔偿,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条 赔偿界限与处分原则

一、因以下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而造成损坏的,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者。

2、不熟悉仪器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操作规程而草率操作者。

3、保管人员不负责,领、发、外借时不按规定履行手续者。

4、由于失职而被盗、失火、腐蚀、潮湿、虫蛀等造成损失者。

二、因以下客观原因成损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批准的,可不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质量不好又确实难以避免所引起的损坏。

2、使用年久,寿命已到或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的。

3、经过正常审批手续,在实验过程中按规程操作,并采取过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4、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防御的意外事故。

第三条 处理办法及赔偿规定

1、财产发生损坏或丢失,必须立即报告,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由学校组织专人严格调查,专案处理,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2、赔偿处理权限:

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一般按直接损失部分原价的百分之五十赔偿。如因关键性部件损坏而使仪器完全报废,则应按整体原价的百分之五十赔偿。

常用工具、量具、小型仪器、电子元件,即低值耐用品损坏、丢失,则照价赔偿。

可修复的损坏仪器、设备则先修理,如能恢复原性能和精度,则按修理费50%赔偿。

事故责任,不止一人时,需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